靖江法院一事例当选《我国法院2023年度事例
近来,我院民一庭副庭长尤莉所编写的《承兑人公告许诺但未实践处理到期收据兑付问题亦未出具拒付证明是否归于回绝兑付》成功当选《我国法院2023年度事例》(金融篇)。
2018年2月6日,某建机公司与薛某签定买卖合同一份,约好薛某向某建机公司购买混凝土泵车一台,价格为215万元。2018年3月7日,某建机公司向薛某交付了合同约好的泵车。
2018年3月2日,某经营部经薛某指示,将收据号码为180207160XXXXXX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某建机公司用以付出买卖合同项下货款。该汇票金额为500,000元,出票人为某储运公司,收票人为某动力公司,付款到期日为2019年2月7日,承兑人某财政公司许诺到期无条件付款。某建机公司于2018年3月2日出具收据,载明交款单位某经营部,收款办法“电子银行承兑”,人民币500,000元,收款事由为“代薛某付52M泵车款”。
2018年3月22日,某建机公司将案涉汇票背书转让给某科技公司,被退回,同年4月24日,某建机公司背书转让给洛阳某机械公司,被退回。2018年5月18日,某建机公司将案涉汇票背书给某配备公司(以下简称某配备公司)。某配备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后,又经往后手的屡次背书转让,于2019年1月11日由某配备公司物资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背书退回某配备公司。2019年1月28日,某配备公司将汇票背书退回给某建机公司。
2019年2月7日即案涉汇票到期日,某建机公司经过电子银行网上体系恳求兑付,收据状况显现为提示付招待签收。承兑人某财政公司至今未向某建机公司付款。
另,2018年11月17日,某财政公司发布《某财政公司关于收据兑付事项第一次公告》,“一、某财政公司集团公司、某财政公司将在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活跃保险处理某财政公司到期收据兑付问题。二、某财政公司集团公司、某财政公司将活跃筹措兑付资金,依法拟定兑付准则和可行的兑付计划,并当令发布。……”
2019年7月10日,某建机公司将三被告诉至靖江法院,靖江法院予以立案,案号为(2019)苏1282民初4951号。案子审理中,因新冠疫情迸发,某建机公司恳求撤回该案,靖江法院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裁决允许其撤诉。后某建机公司又向该院恳求从头立案,该院于2020年3月25日予以受理,即为本案。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承兑人是不是真的存在回绝兑付的景象;2.某建机公司能否行使追索权;3. 某经营部应否承当给付职责。
靖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薛某向某建机公司购买混凝土泵车,并指示某经营部以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某建机公司的办法付出货款50万元,依据收据法规则,案涉收据法定必要记载事项齐备且背书接连,某建机公司为合法持票人,依法享有收据权力。本案收据于2019年2月7日到期,依据收据法规则,定日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提示付款的,付款人有必要在当日足额付款。案涉收据状况为提示付招待签收,故最迟至2019年2月17日承兑人未付款实践为回绝付款,持票人即某建机企业能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某经营部系受薛某指示以背书转让案涉汇票的办法代为向某建机公司付出货款,某经营部虽与某建机公司无直接的买卖或债权债务联系,但依据收据的无因性准则,收据的根底联系独立于收据联系,收据根底联系(包含收据原因联系)的效能不影响收据联系的效能,收据的债务人不能以此对持票人进行抗辩。故某建机公司向其前手科XX公司、某经营部行使追索权契合收据法规则的行使追索权的法定条件,其在案涉收据到期未收到金钱,依法享有追索权。
关于某建机公司向本案收据前手建议追索权是否超越追索期限。某建机公司于案涉汇票到期日即2019年2月7日之后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承兑人拒付之后,又于六个月内提起诉讼,靖江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予以立案,该案追索权的时效应当于该日中止。后案子审理中,某建机公司因新冠疫情影响恳求对该案撤诉,法院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裁决予以允许,故本案追索权时效应当于该日从头起算。后某建机公司向法院恳求从头立案,法院于2020年3月25日予以受理,即为本案。因而,某建机公司向前手科XX公司、某经营部建议追索权未超越六个月追索期限。
关于某建机公司要求薛某对案涉票面金额承当连带清偿职责的建议,因薛某与某建机公司之间系买卖合同法律联系,而非案涉收据票面记载的当事人,不契合收据法规则的可行使追索权的目标,某建机公司建议的恳求权根底为收据追索权,现某建机公司要求薛某对案涉收据的清偿承当连带职责,缺少现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据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收据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则,作出如下判定:一、科XX公司、某经营部于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付出某建机公司50万元及利息(利息分档核算为:自2019年2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人民银行同期同层次借款利率核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金钱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借款商场报价利率核算);二、驳回某建机公司对薛某的诉讼恳求。
某经营部不服一审判定,提出上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赞同一审法院裁判定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定。
本案中引起争议的现实首要在于2018年11月17日某财政公司发布的《某财政公司关于收据兑付事项第一次公告》中,对到期汇票兑付问题许诺活跃着手处理,活跃拟定兑付准则和可行的兑付计划并当令发布的相关表述。经类案检索发现,关于这份公告的效果各地法院观念存在不同,多份判定书提及了该份公告,有的法院以为该份公告能够证明某财政公司不存在回绝兑付景象,其正在活跃着手处理到期汇票承兑的问题,持票人经过电子银行承兑体系提示付款,仅显现提示付招待签收,而并非回绝兑付,持票人建议对前手背书人进行收据追索,但未能出示收据付款人回绝付款的合法证明,不契合收据法规则的方法要件,故判定收据持有人不能行使收据追索权,例如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18)川0304民初2912号民事判定书即持该观念,其支撑了持票人对收据付款人某财政公司的付款恳求,但以上述理由驳回了持票人对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恳求。后该判定被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川03民终122号民事判定书予以改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据法》第四十一条“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许回绝承兑”、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供给被回绝承兑或许被回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许提示付款被回绝的,承兑人或许付款人有必要出具回绝证明,或许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回绝证明或许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当由此发生的民事职责”、第六十三条“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许付款人逝世、逃匿或许其他原因,不能获得回绝证明的,能够依法获得其他有关证明”的规则,在通常情况下承兑人回绝兑付应当出具相应的回绝证明,经过电子银行汇票体系提示承兑的通常会显现回绝承兑或付款。本案中某财政公司作为承兑人,许诺汇票到期无条件付款,收据到期后,持票人于2019年2月7日即案涉汇票到期日经过电子银行网上体系恳求兑付,依法履行了提示兑付的职责,但收据状况一向显现为提示付招待签收。承兑人某财政公司虽一向未依照收据法的规则向某建机公司出具回绝证明或许出具退票理由书,但其在某建机公司提示付款时经过在电子商业汇票体系中长时刻怠于签收的办法,到达延迟或许不予付款的意图,其本质归于变相回绝付款,故案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实践上处于回绝付款状况。某财政公司所发布的公告,虽标明将活跃保险处理某财政公司到期收据兑付问题,但一向未能提出可供处理的计划,该公告亦写明其存在“形成持有浮屠收据的客户不能按期兑付”的问题,其作为付款职责人向一切持票人以发布了重要的公告的办法作出的意思标明,标明其客观上现已存在回绝付款的现实,该公告一经发布即对一切持票人发收效能,故该公告能够确定为拒付证明。原告行使追索权的条件现已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则:汇票到期被回绝付款的,持票人能够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故某建机公司依法获得收据权力,能够依法行使收据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当连带职责,且某建机企业能不按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向其间任何一人、数人或许整体行使追索权。本案中,某建机公司要求某经营部承当给付职责,契合法律规则。
综上,在审查收据追索权案子过程中,法官应当在查明案子现实的根底上,结合相关现实对持票人是否享有追索权进行确定,而不能机械适用法条,仅依据是否获得回绝证明简略确定持票人是否享有追索权。在实践收据来往中,一些承兑人发生财政问题时,并不会依照法律规则出具相应的拒付证明,收据法自身也规则了未出具回绝证明或许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当由此发生的民事职责,立法时现已对有几率存在不出具拒付证明的景象进行了规则。审理中更应防止地方保护主义,为防止当地企业因收据追索受损而确定持票人不享有追索权,会影响收据的流转性,导致企业在经济来往中对承兑汇票终究能否兑付持怀疑态度,不敢收取收据,继而对收据的流转形成负面影响,不利于承兑汇票在经济来往中发挥其应有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