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货“先天性超载”黑幕:出厂“超载”仍能落户
东北网12月8日讯 近日,市民王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一件闹心事,他于今年购买了一辆福田雷萨混凝土搅拌车,该车每次上道干活都会因为车辆超载而被多个管理部门处罚,前段时间他的车辆在工地发生侧翻,保险公司也因超载不予理赔。原来,车主在购车时,销售公司承诺该车可承载15立方米混凝土,相当于载重量36吨(每立方米混凝土重2.4吨),但是该车办理落户后,国家管理部门依据该车的出厂标准,在行车执照上核定载重量仅为14吨。这起特殊维权案,揭露了很多混凝土搅拌车等大货车都存在出厂即“超载”的乱象。
5日,记者以购车者的身份来到位于道外区先锋路的昌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现场的销售人员向记者介绍,目前公司销售的福田雷萨混凝土搅拌车按承载量可分为12立方米(相当于28.8吨)和15立方米(相当于36吨)等不相同的型号,该车是福田原厂的罐,欧曼的底盘,价格从43.5万至47.5万不等,企业能帮忙贷款,用户可通过你自己的需要购车。当记者询问15立方米相当于多重时,销售人员解释:“一般车主给搅拌站送料都是按立方米计算,没必要考虑吨位,通常都根据你的运距和路况来选择,如果你的运距比较远,那12方的车跑一趟就比15方少3方,运费成本相对就高了。通常来看,选择15方的更实际。”随后,记者在王先生购买的15方的水泥罐车行驶证上看到,该车国家核定载重标准为14吨,但实际上该车可载36吨,比国家核定标准高出2.5倍还多。
昨天,记者从市工商部门了解到,目前在路面上营运的水泥罐车有很多都存在王先生所说的情况,此类车辆的实际载重量与国家核定载重量存在很大差异,车辆罐体等特殊部件涉嫌在出厂前进行了改装,一般的情况有关部门不应该对这种车辆办理落户手续,如果消费者要对此类车辆进行技术鉴定,该车很可能会被定为不合格产品,厂商和经销商也有一定可能会因此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触犯《刑法》。
今年7月,市民高先生针对出现质量上的问题的陕西某品牌水泥罐车(价值46.5万元)向我市工商部门投诉,并进行了整车鉴定,该车国家核定载重为15吨多,但是实际载重却能达到38吨,最终该车的鉴别判定的结果为:车辆罐体质量违反了国家安全强制规定要求,其产品质量不合格。这一鉴定结果意味着该车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触犯了我国刑法第140条: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一起特殊维权案,勾勒出超载“大货”生产、销售、运营三方均违法的利益链,也暴露出疯狂“大货”难禁的关键———国家核定承载标准14吨的水泥罐车,出厂却能拉运36吨,“大货”出厂即超载;销售部门为了“迎合”市场需求,在经销过程中夸大宣传,明目张胆地公开叫卖超载“大货”;“大货”运营者深谙行业“潜规则”,多拉快跑,超载运行……
这起维权案绝非偶然。比这条违法利益链更为可怕的是,水泥罐车、大货车等出厂即“超载”的乱象已经很普遍。这种普遍,暴露出监管部门的漠视、失责与无为。试想,如果“大货”出厂时,质监部门能严把出厂审验关,将超载扼杀于摇篮,工商部门加大对4S店销售环节的监管和查处力度,交管部门不再从部门利益出发,以罚代管,为这种出厂即“超载”的“大货”顺利落户“开绿灯”,超载“大货”将没有丝毫的运行空间。但目前,各部门如此监管,不但无法“治超”,反而成了违法利益链的“帮凶”和“纵容者”。
想想疯狂“大货”曾给我们大家带来的一幕幕惨剧!我们痛定思痛,而非痛定还痛!必须从源头斩断这条“夺命”利益链,还给社会一个安全的交通环境,这不仅是百姓的呼声,更是监管部门的职责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