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3年4月26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5月9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发布 2018年4月28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修改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涉及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房屋安全鉴定、危房防治和房屋白蚁防治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规范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所属部门、街道办事处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房屋安全。
市(县)、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能委托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进行房屋建筑结构改造安全许可审核;委托所属的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受理白蚁防治单位备案申请。
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别判定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和资格审查工作。
第七条建设、规划、安监、城管、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房屋安全实行责任制。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所有人下落不明或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是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使用人是责任人。房屋租赁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实施房屋建筑结构改造的,应当依规定申请房屋建筑结构改造安全许可。
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立项、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填写《房屋装饰装修登记表》,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告知住宅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管理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登记台帐,及时对房屋装饰装修情况做登记。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因桩基、深基坑、地下管线、爆破以及地下水位人为调整等施工行为,可能会影响施工区域周围房屋安全的,建筑设计企业或者项目代建单位应当进行房屋安全调查,做好详细记录,拍摄影像资料,也可以向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并根据安全调查或者安全鉴定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房屋安全调查或者安全鉴定范围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情况确定。桩基施工一般为距最近桩基1.5倍桩身长度范围内的非桩基础房屋;深基坑施工一般为基坑边线起,至少向外延伸到基坑开挖深度3倍距离范围内的非桩基础房屋;爆破等震动烈度达到3度以上的施工一般为距离震源50米范围内的房屋。
第十四条因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导致房屋受损但需继续使用的,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行为实施人应当向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通知行为实施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查明安全性;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行为实施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告知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房屋安全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房屋结构改造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确定危害程度,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房屋安全检测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
第十六条房屋因结构改造需采取加固、修复措施的,应当由房屋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可以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照规定出具可行性方案。
加固、修复应当由具备相应建筑施工资质或者具备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方案或者可行性方案施工。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于加固、修复施工前将设计方案或者可行性方案以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告知市、市(县)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并于施工结束后,及时向其提交竣工证明材料进行备案。
(四)采用空斗墙承重、单肋屋面板、砖拱楼屋盖、内框架结构、半砖墙承重等已列入淘汰结构形式的房屋;
(五)因施工、堆物、撞击、火灾、爆炸以及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住宅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现象的房屋;
第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重点房屋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应急抢险预案,在发生台风、洪涝、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时,统一领导和指挥排险解危工作。
第十九条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做好房屋安全档案的建立、完善、更新等工作;指导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重点房屋的安全检查和处置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学校、文化娱乐场所、医院、体育馆、商场、网吧、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安全的检查,及时完善、更新所属房屋安全档案。
房屋安全档案应当载明房屋的坐落、建筑年代、结构类别、结构改造等主要信息。
第二十条有关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依法需要办理立项、施工许可等手续而未办理的非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查处。
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立项后的非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加强辖区内房屋安全使用情况检查,及时上报房屋安全信息;加强辖区内房屋装饰装修、加固解危的管理和矛盾调处,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第二十四条需要改变原房屋用途作为教育、养老、商业、体育、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房屋责任人应当确定其安全性;公安、文化、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时,应当听取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鉴定为D级或者四级的房屋,不得接着使用,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鉴定为C级或者三级的房屋,不得进行结构改造,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及时采取加固解危措施。
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房屋和需要装饰装修的非住宅房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二十七条白蚁预防工程完工后,应当经房产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取得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
未出具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登记工作机构应当暂缓办理,并将情况通报白蚁防治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白蚁防治业务的单位,应当对所在地市、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第三十条按照本细则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单位,在房屋安全管理中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中的房子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按照设计资料标明的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或者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明确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三)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一般性房屋的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为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