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逐步加强我市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既有建筑从建成交付、使用维护到报废拆除“全寿命”周期安全管理,确保建筑使用安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既有建筑是指已建成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工业建筑以及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车站、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诸多类型的公共建筑,涉及城乡各行各业,面广量大且产权多元。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对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政府成立既有建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自然资源规划、财政、公安、应急、消防、机关事务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文物保护、体育、交通运输、商务、民政、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市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地各部门要以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导向,切实担负起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相关责任,确保既有建筑使用安全。
(一)严格落实产权人主体责任。既有建筑所有人是既有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既有建筑,其管理单位为使用安全责任人;所有人下落不明、权属不清的既有建筑,实际使用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既有建筑使用安全责任。既有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建筑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按着建筑设计使用功能规范合理使用建筑,不得违章装修、违规拆改,应当定期对建筑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风险隐患,确保建筑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耐久性和结构安全。对已出现危险的情况的房屋,应该依据房屋危险等级,及时制定解危方案。凡不具备继续居住(使用)条件的,应当迅速组织人员撤离。对于达到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出现异常或受损情形仍需接着使用的既有建筑,以及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景区、车站、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公共娱乐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要建立定期建筑安全检查(鉴定和检测)和维护制度。
(二)充分的发挥部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财政、公安、应急、消防、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文物保护、体育、交通运输、商务、民政、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景区、车站、商场、饭店、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建筑的安全使用责任人定期进行建筑安全检查(鉴定和检测)和维护,消除建筑使用安全隐患。
(三)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各地要遵循既有建筑“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规范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监管方式,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完善管理网络,切实履行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属地职责。要将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编制财政预算,建立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社会参与的既有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体系。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要求,发挥镇(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作用,推动管理重心下移,充分发挥本地区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逐级细化管理片区,压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每个片区有专人巡查、专人负责,及时发现和处理既有建筑安全问题。要建立危房档案,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并建立经常性的排查巡查机制,根据排查结果、日常巡查记录等,对房屋危变情况进行登记更新,掌握房屋安全动态。对检查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督促产权人(使用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落实解危措施。
(四)加快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修订完善《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确保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各地应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配齐技术力量,保障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加快推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工作市场化,加快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切实把实力强、信誉好的房屋安全检测企业、鉴定机构选进来。加强对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把好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关,加强信用考核,严肃查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行为。要切实落实房屋安全检测企业、鉴定机构的主体责任,保证检测、鉴定报告有效期内的真实可靠。要建立市、区两级房屋应急抢险和救援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储备应急设备和物资。
(一)加强危旧建筑安全重点监管。为更有针对性地组织、落实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将下列既有建筑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3.设计、建造年代较久的建筑(如采用空斗墙承重、单肋屋面板、砖拱楼屋盖、内框架结构、半砖墙承重等);
4.因施工、堆物、撞击、火灾、爆炸及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建筑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现象或者损坏,安全性待定的建筑;
5.教育设施、养老设施、商场、超市、影剧院、体育馆、网吧、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
(二)抓紧开展既有建筑安全排查。各地要根据我市危旧房屋安全专项整治部署要求,按照“见底彻底”目标,开展辖区内既有建筑安全排查,重点是2000年之前建成,建设标准低、人员密集的老旧楼房。包括:已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因人为因素或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现象,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未经批准或许可进行结构改造的房屋;对已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的房屋等。
(三)加强特定环境下的建筑安全检查。各地要高度重视台风、雷电、雨雪等恶劣气候条件下既有建筑安全工作,既有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要认真做好既有建筑安全自查。受地铁、隧道等重大项目施工影响的既有建筑,要认真做好事前排查、事中巡查和事后核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要及时撤出人员,避免建筑坍塌伤亡事故发生。
(四)加快建立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常态化机制。各地要结合排查工作,研究可行措施适时推广购买房屋安全管理服务商业类保险,通过购买“保险+服务”、组建专业巡查队伍等方式,加快建立“责任人自查、基层网格排查、部门联查、第三方专业检查、政府督查”的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将既有建筑安全排查、危险建筑定期检查以及特定条件下的既有建筑安全专项检查有机结合,运用信息化技术同步建立既有建筑安全管理档案,实现动态管理,做到安全隐患早预防、早发现、早消除。
(一)明确既有建筑改扩建和装饰装修基本程序。对依法需要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既有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工程,要按照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要求,强化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对于生产经营等需要,改变既有建筑空间用途、使用功能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按照“分级管理、分类监管、确保安全”原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制定监管办法,细化装饰装修活动过程管理,强化部门联动,严禁违法违规拆改建筑主要承重构件、抗震设施、防火措施和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等危害建筑结构安全的行为。推行室内装修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许可前置安全评价,由装修改造主体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许可前,组织完成对结构设计安全的鉴定(检测)和对建筑安全的技术评定。
(二)建立健全装饰装修登记制度。产权人(使用人)对既有建筑装饰装修,需要办理基本建设手续的,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办理手续;不需要的,应当在装饰装修开工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装修登记;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向属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管房单位申请登记。其中涉及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如符合《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还应当提供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许可决定。产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装修登记内容进行装修。对于利用既有建筑改造为人员密集场所的,在办理营业或开业手续前,经营人应提供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意见或报告,作为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留存备查,相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加大装饰装修等拆改行为巡查及查处力度。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属地镇(街道)、居委会、物业公司等管房单位,重点加强对各类老旧办公楼、商场、公寓、居委社区用房等老旧房屋的违法拆改、违章装修行为的巡查,发现或收到投诉举报的,要及时处理。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督查检查指导。执法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建设、违规改造、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等行为,对违法违规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先急后缓、分类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对危房和老旧建筑先落实安全措施、后实施解危工作。
(一)危房预警。对存在疑似安全风险隐患的房屋,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向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危房危及公共安全,但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拒不履行解危义务的,属地镇(街道)或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可代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危房在未采取解危治理措施期间,属地镇(街道)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采取有效措施,公开预警,告知周边群众规避房屋垮塌风险;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拒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属地街道(乡镇)代为履行告知义务并设立危房警示标志。
2.征收拆迁。不具有加固价值,需整体拆卸,已列入征收拆迁计划的,通过征收拆迁方式来进行解危。房屋征收解危过程中,房屋权属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所有的,权属单位负责组织危房所有人(使用人)搬迁;房屋权属为个人、私有企业所有,或权属不清的,属地镇(街道)负责组织危房所有人(使用人)搬迁。各地要多措并举推动老旧危房解危整治步伐,将危房解危优先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充分的利用金融信贷政策,多方筹措改造资金。
3.翻修。经鉴定为D级且未被列入征收拆迁计划的危房,能够直接进行翻修。危房所有人(使用人)提出申请,经属地政府同意,按照权属证书载明的“原位址、原面积、原高度”等规定进行翻修。
4.异地置换。应整体拆卸且危房所处位置不具备翻修条件、暂无征收拆迁计划的危房,采取异地置换房源方式,可以在异地新建或购买现有安置房。
(三)解危政策。行政审批、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大对危房和老旧建筑解危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强相关业务指导,规范高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解危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自行承担。对房屋所有人确实无力承担或没办法全部承担解危费用的,鼓励各个地区设立解危救助资金,用于支持危房解危和困难救助。特殊困难对象如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优先照顾安置保障性住房。房屋所有人在对危房解危时,可按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加固或翻修。鼓励商业银行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信贷资金支持。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健全工作体系和机制,协调解决辖区内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加大保障力度。要加强既有建筑使用安全宣传教育,着重普及建筑安全使用知识,提高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鼓励各个地区建立既有建筑安全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专栏、专线,对投诉举报属实的按规定予以奖励,广泛发动群众力量,消除监管盲区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