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采集、编制、报送和发布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交通实际,修订了《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根据《公路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充分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厅造价站发布的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为参考价格。编制、审查造价文件时,材料预算价格计算依照国家和省发布的相应编制办法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材料价格是指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的参考价格。不含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采购及仓库保管费、包装品回收价值和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材料价格信息管理包括材料信息采集、报送、发布和使用等。
(一)合格原则:选定采集价格的材料必须是合格品及以上,质量达到优质的产品价格应注明;
(三)正常成交原则:采集价格必须是一般的情况下成交的价格,应排除非正常因素;
第六条材料价格信息源自包括但不限于:行业期刊、网站;交易市场实地调查;走访企业;网络、电话询价;各市州交通造价管理机构信息采集;工地调查和工程建设项目材料采购单价查询等。
每种材料要调查3~5个信息源自,当同一材料的价格因来源不同其价格会出现较大的差别时,应分析原因,加以取舍,去伪存真。
第七条信息采集过程中需结合“价税分离”的原则做出详细的调查工作,如调查价格为含税价格则应扣减进项税额及运杂费等另外的费用。如果调查时,材料价格难以区分税金和运杂费等另外的费用,应在调查表中注明。增值税税率按国家最新规定及时调整。
第八条各市州交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材料价格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工作,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区地方材料参考价信息。
第九条建筑设计企业负责项目所在地的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工作。每季度末月15日之前按填报要求上报材料价格信息。高速公路、水运工程建筑设计企业的相关信息上报至厅造价站,国省干线公路建筑设计企业的相关信息上报至各市州交通造价管理机构。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对设计项目中所需要的材料价格进行广泛调查、收集、整理,按相应的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材料预算单价计算表随设计文件上报至审查单位。
第十一条厅造价站应定期邀请包括住建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咨询等单位的专家,对交通建设工程材料参考价格收集统计结果进行评审,并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
(一)各市州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次月5日之前发布地方材料参考价信息。发布同时上报厅造价站。地方材料价格采集发布的规格、内容和说明见附表。
(二)厅造价站每月发布《交通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参考价格》、经汇总的《各市州地方材料参考价格》和公路工程材料价格指数;
(三)厅造价站每季度发布《交通建设工程材料参考价格》、《水运工程材料及设备参考价》;
(四)当月材料参考价格信息于次月15日前发布,当月为季末月度时,同时发布季度材料参考价格信息。
(一)应当依规定和要求,全面、客观、及时采集和上报材料价格信息,对价格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材料价格信息报送之前,必须经单位领导确认、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才可上报;
(五)报送材料价格信息时,须附采集点的相关信息,如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以备随时核实。
第十六条各信息采集单位应加强信息员培训和考核,提高信息员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厅造价站每年将对各市州造价管理机构的地方材料参考价信息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奖励。对建筑设计企业进行造价监督检查时,也将把材料价格信息收集、分析和报送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内容。设计单位上报材料价格信息情况将纳入设计单位信用评价体系。
第十八条对于未编列发布,但施工中已采用的新材料,由造价文件编制单位自行收集资料测定其价格,并将其材料单价的测定结果报厅造价站备案。
第十九条对于已发布的参考价格,在使用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反馈时提供相关厂家信息、联系方式。厅造价站将采取电话调查、委托市州造价管理机构复核或实地调研等方式予以核查。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营改增”调整方案》(湘交造定字[2016]95号)、《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办法》(湘交造定字[2017]62号)和《关于各市州造价管理机构发布公路工程地方材料指导价的通知》(湘交造定字[2018]220号)废止。
参考价格说明:1、发布价格不含税、不含运费。2、进项税率按国家最新规定及时作出调整,水泥为13%,其余材料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