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方案出炉!征收补偿标准是这样计算的!
征收决定书。房屋就近(异地)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新建区望城新城区项目在望城镇(北至湾里区、南至向莆铁路、西至西环线国道)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所有建筑物,涉及房屋总面积约65.53万平方米(以实际测量为准)。
1.钢棚属于临时建筑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未封闭围挡的150元/㎡、封闭围挡的200元/m(棚内装修、设施等现场评估定价),2.板房:240元/㎡;3.围墙(麻石):120元/㎡,围墙(砖):98元/㎡;4.封闭猪牛栏:220元/㎡、半封闭猪牛栏130元/㎡,简易猪、牛栏:80元/㎡;5.走猪台180元/立方米;6.室外水泥地面:65元/㎡;7.压水井1000元/口、挖水井3600元/只(Φ小于80㎝)、5000元/口(Φ为80㎝-200㎝)、10000元/口(Φ大于200㎝);8.沼气池:2500元/只;9.砖水池60元/立方米;10.地基60元/㎡;11.水塔:支柱钢筋混凝土1000元/立方米、砖石350元/立方米;12.厕所:60元/㎡;13.挡土墙:180元/立方米;14.棚屋:240元/㎡、简易棚:80元/㎡;15.迁坟:800元/棺;16.征收附属建筑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1.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按500元计发,选择申购安置房的,每户按1000元计发(不得重复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补偿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计发,每户每月不足600元的,按每户每月600元计发;选择申购安置房的过渡期为36个月(不得与货币补偿重复计算),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户每月600元。
(3)宽带迁移费按电信部门的电线元补偿(凭征收时仍在使用的宽带缴费单办理);
(4)分体壁挂式空调迁移费300元/套,分体立式空调迁移费500元/套;
4.提前搬迁奖励费:对被征收户在2020年10月31日(含)前搬迁的(包括节假日在内),每户给予奖励1.2万元,对被征收户在2020年10月31日后搬迁的,在1.2万元奖励中按每户每天200元递减(递减完为止)。辖区内有多处房产的,以1户计算补助。
征收范围内的本村村民,可按自然家庭*为单位自愿申请购买安置房,申购安置房协议在签订征收货币补偿协议时必须同步签订。
被征收人家庭按本区城内在册常住*中的直系亲属人口数计算,1.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2.原为本地*的服役士兵、大中专院校的在校生以及在服刑人员可计算人数;3.与本村村民依法登记结婚的外地妇女及其子女*未迁入村的,且常住本村的可计算人数;4.空挂户、搭挂人口不计算在内。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公有非住宅,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征收农民个人在宅基地外经批准建设的生产用房,按重置价给子补偿;未经认定合法的房屋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在征收安置补偿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户型及面积,结合安置房的真实的情况,按“先搬先选房”的原则优先选择不超过2套安置房,其它安置房抽签决定。
参照《新建区乌沙河整治及其周边旧城改造项目安置房不动产登记操作方法(试行)》文件执行。
(一)已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凭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确权凭证为补偿依据。
(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由区政府组织区住建、城管、自然资源、发改、房管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做出详细的调查、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由房屋实际所有人按规定交清相关税费,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参照有产权的房屋予以安置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次性给予适当补偿。对认定为违反法律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非住宅房屋性质(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以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无房屋登记簿的以房屋档案的记载为准。
对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因征收房子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补偿,并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评估价格由拥有相对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被征收人在补偿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另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
征收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除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征一还一、就近靠档”安置外,还可享有以下补偿和奖励:
(1)安置房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房重置价格结算,超出8平方米以外的,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建筑面积的,超出面积由区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补偿给被征收人;
(3)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户型、面积、结合安置房实际情况按先搬先选房的原则优先选择。
为鼓励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前搬迁,凡在2020年10月31日(含)前搬迁的(包括节假日在内),每户奖励1.2万元,对被征收户在2020年10月31日后搬迁的,在1.2万元奖励中按每户每天200元递减(递减完为止)。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约定的搬迁期限30日内(含30日)搬迁完毕的,每提前一日,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经营性房屋,按每户每日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励;1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性房屋,按每户每日2000元的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励,*不超过6万元。
征收非经营性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单位自行选择。
3.提前搬迁奖:为鼓励被征收单位提前搬迁,凡在征收公告约定的搬迁期限30日内(含30日)搬迁完毕的,每提前一日按每个单位(财务单列)每日1000元的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励,*不超过3万元。
1.住宅房屋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内的,按每户每次500元给予搬迁补偿费;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每户每次500元,另加超出部分每平方米3元。
1.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标准为每户每月600元。
2.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1)住宅房屋和非经营性非住宅房屋在临时安置期限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的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户结算后低于500元的按500元结算;(2)经营性非住宅房屋在临时安置期限内按协商或房屋租金市场评估价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3)临时安置期限为36个月。
3.宽带迁移费按电信部门的电线元补偿(凭征收时仍在使用的宽带缴费单办理);
乐化镇小汪片区商住项目,乐化镇乐化村小汪自然村、乐化镇经管站下属老旧厂区、乐化镇水务站、乐化镇敬老院、乐化水利设备厂、乐化砂轮厂、乐昌机械厂等规划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附属物,具体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框架800元/㎡,砖混700元/㎡,砖木520元/㎡,土木270元/㎡。
1.钢棚属于临时建筑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未封闭围挡的150元/㎡,封闭围挡的200元/㎡(棚内装修、设施等现场评估定价);2.围墙(麻石)120元/㎡,围墙(砖)98元/㎡;3.封闭猪牛栏:200元/㎡,半封闭猪栏130元/㎡,简易猪、牛栏80元/㎡;4.走猪台180元/m3;5.室外水泥地面65元/㎡;6.压水井1000元/口;7.挖水井:口径80㎝以下3600元/口,口径80-200㎝5000元/口,200㎝以上10000元/口;8.沼气池2500元/只;9.砖水池60元/m3;10.水塔:支柱钢筋混凝土1000元/m3,砖石350元/m3 ;11.厕所60元/㎡;12.挡土墙:180元/m3 ;13.简易棚80元/㎡;14.迁坟800元/棺;15.单灶1200元/个;16.双灶1500元/个。征收附属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1.有线元/套、分体立式空调500元/套;5.电、燃气热水器100元/套、太阳能热水器400元/套;6.精养鱼塘7000元/亩、一般鱼塘3500元/亩。
已装修的房屋按100元/㎡给予补偿(指外墙、地面贴墙地砖,内墙刷乳胶漆、安装铝合金窗等装饰的房屋,按实际面积装修建筑面积核定补助),若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价值有异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1.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按500元计发;选择申购安置房的,每户按1000元计发(不得重复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600元/月·户的标准。选择申购安置房的过渡期为36个月(不得与货币补偿重复计算),按照600元/月·户的标准。
3.提前搬迁奖励费:对被征收户在2020年8月31日(含)前搬迁的(包括节假日在内),每户给予奖励1.2万元,对被征收户在2020年8月31日后搬迁的,在1.2万元奖励中按每户每天200元递减,辖区内有多处房产的,以1户计算补助。
征收范围内的本村村民,可按自然家庭*为单位自愿申购安置房,申购安置房协议在签订征收货币补偿协议时必须同步签订。
安置房申购价格: 800元/㎡。(四)楼层差价由村委会根据大多数征迁户意见确定。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公有非住宅,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征收农民个人在宅基地外经批准建设的生产用房,按重置价给予补偿。未经认定为合法的房屋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在征收安置补偿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户型及面积,结合安置房的实际情况,按“先搬先选房”的原则优先选择不超过1套安置房,其它安置房抽签决定。对烈属、60岁以上孤寡老人、双目失明或者下肢残疾者,根据本人要求,可在安置房住宅1-3层优先选择1套。
对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补偿,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被征收人在补偿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另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
征收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除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征一还一、就近靠档”安置外,还可享有以下补偿和奖励:
(1)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房重置价格结算,超出8平方米以外的,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建筑面积的,超出面积由区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补偿给被征收人;
(3)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户型、面积、结合安置房真实的情况按先搬先选房的原则优先选择一套。
为鼓励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前搬迁,凡在2020年8月31日(含)前搬迁的(包括节假日在内),每户奖励1.2万元,对被征收户在2020年8月31日后搬迁的,在1.2万元奖励中按每户每天200元递减。
征收经营性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补偿价格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提前搬迁奖: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约定的搬迁期限30日内(含30日)搬迁完毕的,每提前一日,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经营性房屋,按每户每日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励;1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性房屋,按每户每日2000元的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励,*不超过6万元。
征收非经营性非住宅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补偿价格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提前搬迁奖:为鼓励被征收单位提前搬迁,凡在征收公告约定的搬迁期限30日内(含30日)搬迁完毕的,每提前一日按每个单位(财务单列)每日1000元的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励,*不超过3万元。
按每户每次500元给予搬迁补偿费;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每户每次500元,另加超出部分每平方米3元。
2.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面积5元/平方米给予搬迁补偿费,或按评估价进行搬迁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600元/月·户的标准。2.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1)住宅房屋在临时安置期限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的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户结算后低于500元的按500元结算;(2)经营性非住宅房屋在临时安置期限内按协商或房屋租金市场评估价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3)临时安置期限为36个月。
1.钢棚属于临时建筑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未封闭围挡的150元/㎡,封闭围挡的200元/㎡(棚内装修、设施等现场评估定价);2.围墙(麻石)120元/㎡,围墙(砖)98元/㎡;3.封闭猪牛栏:200元/㎡,半封闭猪栏130元/㎡,简易猪、牛栏80元/㎡;4.走猪台180元/m3 ;5.室外水泥地面65元/㎡;6.压水井1000元/口;7.挖水井:口径80㎝以下3600元/口,口径80-200㎝5000元/口,200㎝以上10000元/口;8.沼气池2500元/只;9.砖水池60元/m3;10.水塔:支柱钢筋混凝土1000元/m3 ,砖石350元/m3 ;11.厕所60元/㎡;12.挡土墙:180元/m3 13.简易棚80元/㎡;14.迁坟800元/棺;15.单灶1200元/个;16.双灶1500元/个。征收附属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1.有线元/套、分体立式空调500元/套;5.电、燃气热水器100元/套、太阳能热水器400元/套;6.精养鱼塘7000元/亩、一般鱼塘35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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