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细信息
本期《公平的声音》邀请晋城中院民四庭法官助理陈文泽做客直播间,为听众朋友介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相关法律知识。
2023年,某公司的混凝土泵车在作业时意外侧倾,砸中文某,后文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混凝土公司与文某家属经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经查,该公司为混凝土泵车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混凝土公司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保险公司在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后,认为该混凝土泵车发生意外事故时处于作业期间,而不是在道路行驶时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因此拒绝赔付相关损失。于是,混凝土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理赔款。
法院认为,混凝土泵车的用途主要在于混凝土的输送,而不是普通的道路驾驶。根据功能设计,特种作业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时间必然少于作业时间,若将该特种作业机动车在作业时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排除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外,则该特种机动车受害人获得交强险救济的概率将大幅度的降低,投保人将因此失去投保交强险的意义,该结果显然不符合交强险的立法目的。且保险公司在为案涉车辆办理交强险时,应当预见并接受特种车辆在特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属于其保险范围,如将特种车辆的保险范围限定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范围内,则违背了交强险的设立宗旨,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陈文泽在节目中也提醒听众朋友们:吊车、混凝土泵车、压路机、渣土车等作业车辆虽具有特种车辆的性质,但仍属于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立法设计该项保险的本意是通过法律规定强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投保,让保险人来承担、分摊社会风险,并以该强制性的责任保险,保障机动车肇事责任事故的受害人能够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赔偿,以分散投保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的风险。
2021年4月,王某饮酒后驾驶小型面包车沿国道行驶时,将行人陈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交警队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查,发生意外事故时,王某的驾驶证处于被暂扣状态。另,王某为其车辆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021年9月,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8万元。保险公司赔付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据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判令王某支付保险公司代为垫付的保险赔偿款18万元。
法院认为,王某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其驾驶机动车的行政许可被依法中止,行政执法机关对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其驾驶资格因受到该否定性评价而暂时丧失,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形。驾驶人王某明知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仍违法驾驶车辆并造成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受害人之后,如不允许向此类恶意驾驶人追偿,无异于将其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风险转由社会公众承担,使违法者获益,变相鼓励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明显有悖于交强险设立目的。因此,驾驶人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受害人赔偿后,对驾驶人享有追偿权。
陈文泽说,交强险的设立目的是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因此,交强险最大的目的是为了救济受害人,将具有严重损害性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风险社会化,具有公益性。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
因此,节目最后,陈文泽再次提醒广大车主和司机:“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应有“险”,无“险”不行车。
《公平的声音》广播栏目以宣传晋城市两级法院工作亮点、分析经典案例、讲述法官故事为主,分《每周法院动态》《举案说法》《法官故事》《新时代法院风采》四个板块,于每周一的10:00——10:45与大家见面。
方式二:在手机应用商店下载“蜻蜓FM”APP或者“听见广播”APP,点击搜索“晋城综合广播”每周一的9:45——10:30“直播晋城”栏目即可收听广播。